莆田:出台促进两岸融合发展六条措施

2024年07月23日 17:53:44融合发展措施浏览量:0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莆田实际,探索市场监管领域资源力量服务莆台融合发展,制定六条措施,让台商投资更加顺畅,促进两岸融合发展。

措施包括,放宽台企市场准入门槛。放宽冠“莆田”市名的台资企业注册资本限制,由台湾自然人或者法人公司投资的冠“莆田”市名的外资企业,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且所投资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不含“投资”字样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受冠市名注册资本须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限制。同时,鼓励引导台资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出资。

简化台商投资主体证明手续。台湾地区投资者来莆田投资,可凭其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材料办理登记。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须公证认证。

拓宽台企登记受理渠道。在原授权涵江区、秀屿区外资企业登记远程核准点“就近受理,远程核准”登记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数字化全域通办”改革,进一步拓宽台资企业受理渠道,台湾地区投资者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可在全市范围内就近选择企业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降低台资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条件。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市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其新设连锁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只要拥有5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连锁门店即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推动两岸医疗健康产业合作发展。协调省药监局将我市台资(含经认定视同台资)医疗器械注册人提交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纳入快速审批通道;对在研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提前介入、研审联动”等审评前置服务,加快推进产品注册上市。协调省药监局对我市台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研在审药品制剂和原料药品种给予“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等靠前服务,第一时间安排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鼓励支持两岸标准共通。依托“标准资源远程投放系统”和“福建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针对两岸标准差异,提供两岸标准查询和标准对比服务,为台资企业开展标准化辅导,鼓励支持两岸产学研企共同参与各级标准的研制及标准化活动,保障台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修订、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加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取得相关标准工作成果的单位按规定给予标准化专项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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